商 洛 学 院 文 件
商院〔2018〕143号
商 洛 学 院
关于印发《商洛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商洛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6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 洛 学 院
2018年12月28日
商洛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和陕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考勤结果是教职工考核、聘用、晋升和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岗教职工。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证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确因病、事、婚、丧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章 假期类别与期限
第四条 假的类别及界定
(一)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经指定的公疗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休病假。
(二)事假:凡因事须请假者,可酌情给假,但月均一般不超过2天。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四)丧假:教职工主要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夫妻、兄弟、姐妹、子女)去世的给丧假3天。
(五)产假:指在职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教职工请产假,须持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
1.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15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再增加产假10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可申请15天的护理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休产假15天;怀孕满四个月未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各类假遇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章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凡请假者,应填写请假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诊断证明、结婚证等),按权限逐级申请,交清工作。
(二)因特殊事故不能预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
(三)凡因病确实不能自己办理请假手续者,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请假,委托人要在请假条上签名并对被委托人情况负责。
(四)因病或特殊事故需要续假者,应在假满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五)请假在7天以上者,返校上班须本人填写销假记录单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校级领导请假,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并及时向院长办公室备案,院长办公室报人事处通报归档。
(二)正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请假3天及以内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30天及以内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党务正职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职由校长审批;30天以上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党务正职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职由校长审批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及以内者,由部门党政正职审批;3天以上30天及以内者,经部门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0天以上者,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教职工(含科级)请假7天及其以内者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7天以上(或1个月累计超过7天)30天及其以内者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30天以上者,经所在部门领导签注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婚假、产假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本《办法》直接审批。
第四章 旷工认定与考勤管理
第七条 旷工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一)未经请假,擅离工作岗位;
(二)虽经请假,未获批准离开工作岗位;
(三)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
(四)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
(五)因调动、辞职、退休、离岗等故,未办清手续前,不按时上班;
(六)组织有明确的工作安排,本人不服从分配、拒不到岗。
第八条 考勤管理
(一)全校教职工实行统一的上下班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考勤,部门主要领导审定考勤。
(二)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及时在下月二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将本部门上月考勤表经部门负责考勤的领导签字后报送人事处。
(三)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登记备案工作。每月上旬前向全校通报上月的考勤情况,并按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兑现有关待遇。次年初向全校通报上年考勤情况。
第五章 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考勤结果与基本工资挂钩。
1.病假
(1)连续病假2个月以内或1年内病假累计2个月内,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或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超过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或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超过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2.事假
(1)1个月内事假7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2)1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基本工资按日平均数扣发。
3.婚、丧、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福利照发。
4.1个月内旷工3天及其以内者,按本人当月工资的日平均数累计扣发基本工资;超过3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
5.教学院(部)所扣资金进入本部门绩效工资账户。
第十条 考勤结果与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之和)挂钩
(一)职能、教辅部门
1.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基础绩效照发,按日平均数扣发岗位奖励绩效;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停发奖励绩效,基础绩效按7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2.事假。一月内事假在10天以内者,按日平均数扣发岗位奖励绩效;累计10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奖励绩效,基础绩效工资按70%计发,累计1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3.婚假、丧假。休假期间执行全额绩效工资。
4.产假、护理假。休假期间基础绩效全额发放,按日平均数扣发岗位奖励绩效。
5.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50%的奖励绩效,一年内旷工连续3个工作日或累计5个工作日停发1个月绩效工资;连续5个工作日或累计10个工作日,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连续10个工作日或累计20个工作日,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停发绩效工资。
(二)教学院(部)
教学院(部)管理岗、辅导员岗、教辅岗及工勤岗因病假、事假及产假等原因未出勤或有旷工行为者,各院(部)按照职能教辅部门人员标准予以扣发,所扣资金进入本部门绩效工资账户。
教师岗位因病假、事假及产假等原因未出勤或有旷工行为者,基础绩效参照职能教辅部门人员标准扣发,所扣资金进入本部门绩效工资账户。
第十一条 考勤结果与工龄、公职挂钩
1.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或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80天,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考核;1年内有旷工行为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违反考勤制度的人或事不能及时果断处理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除对直接责任者、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外,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扣发部门主要领导1个月10%的绩效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商洛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商院〔2014〕17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商洛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2.商洛学院教职工销假记录单
附件1
商洛学院教职工请假条
请假人: 部门: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天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党委书记(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其他说明:
交人事处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所在部门领导是指请假者所在院系或处级部门的领导。
2.辅导员请假时需二级学院书记及学生处处长签字。
附件2
商洛学院教职工销假记录单
销假人: 部门: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人事处意见: 年 月 日
交人事处备案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