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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独立实验课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2015-03-13 09:56  

    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独立实验课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为了确保独立实验课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商洛学院实验教学规范》等实验教学相关文件,对独立实验课的教学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独立实验课的界定

    独立实验课是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具有独立课程代码,必须单独开课并在课表中编排的实验性课程。

    二、独立实验课的课表编排

    1.上学期末,由教学秘书将编排好的本学期相关课程课表送交各实验中心。

    2.各实验中心统一安排人员对实验课程课表进行修订,定稿后将实验课表返回教学秘书。

    3.教学秘书于上学期末在教学管理系统完成录入并下达执行。

    三、独立实验课的实施

    1.独立实验课的教学从第二周开始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后或提前,需按学校相关规定报系主任并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2.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或科研实验,必须遵守学校及学院有关实验室运行的相关规定,否则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实验室。

    3.实验课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实验课期间,组织学生学习《商洛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和其他规定,并向学生讲解该课程相关的实验仪器使用方法和规定。

    4.独立实验课的开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与人才培养方案配套的《**专业**课程实验大纲》,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变更实验项目,应经系主任并报请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实验课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要熟悉相应实验课教学大纲,把握好实验课和理论课的衔接,掌握整个实验课的教学内容,了解学生的实验水平。

    6.独立实验课的实施应认真执行《商洛学院实验教学规范》和《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教学规范》的各项要求。

    7.实验课程任课教师在教学任务下达后,应按相关的规定申报耗材并填写《实验通知单》,在实验项目开始前积极与实验室人员协调,主动配合将实验器材设备、试剂、材料等提前准备完好。

    8.实验课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任务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实验课教学。

    四、独立实验课的实验用品保障

    1.教学任务下达后,实验室人员应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实验项目情况,将任课教师申报的实验耗材进行汇总,按照化学试剂、化玻用品、清洁用品、生物活体材料(含生物制品)以及原、辅材料等分类统计报实验中心主任。

    2.化学试剂、化玻用品、清洁用品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3.生物活体材料(含生物制品)、实验用原、辅材料等由各实验室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采购。

    五、独立实验课的成绩评定

    独立实验课成绩由任课教师采取五级制评定:分为A(优秀,100-90分)、B(良好,89-80分)、C(中等,79-70分)、D(及格,69-60分)、E(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和比例如下:

    1.平时成绩(20%),主要考查出勤、实验课预习、实验纪律、打扫卫生等,附考勤表。

    2.实验报告成绩(40%),实验项目成绩按《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项目成绩评定暂行办法》进行。附实验报告及成绩登记表。

    3.期末技能考核(40%)。期末技能考核由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特点制订考试方案进行考核。附考试大纲或考核试题(卷)及成绩登记表。

    期未技能考试是对实验教学的全面考核,采取笔试和操作技能相结合的方式或仅对操作技能进行考试的方式。

    笔试考试的形式为问答题、选择题和填空题等,一般放在操作技能考试之前,考试的内容为基本操作知识、原理、实验中的问题和实验安全规则以及安全措施等。

    操作技能考试的内容主要是以实验基本操作技能为主,将实验记录、实验结果的处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台面整洁等作为评分标准的内容。

    操作技能考试的方法:将题目发给学生复习、准备,然后采取抽签的办法,考其中一题或几题。

    考试评分标准:要求按照不同的题目,制订出不同标准,评分点清楚,容易评定。

    六、独立实验课的质量监控

    独立实验课质量监控通过学生评价、院教学督导和院系领导昕课评价三种方式进行。

    1.学生评价:每学期期末由实验中心统一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课效果调查并形成评价报告。

    2.院教学督导评价:按照《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细则》执行。

    3.院系领导评价:根据听、评实验课记录进行评价。

    七、附则

    1.非独立实验课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由实验中心主任落实并向有关实验室下达实验任务单,各实验员须按任务单要求完成实验任务。

    2.非独立实验课的实施、实验用品保障、成绩评定、质量监控按照独立实验课办法执行。

    3.实验成绩不合格不予安排补考,实行重修。

    4.本规定从2015年3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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