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动物、微生物购置及使用规定
为完善商洛学院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实验动物及微生物购置与使用的流程和制度,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技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等办法以及《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检测》国家标准(GB 14922.2-2011)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验动物及微生物的购置
第一条 商洛学院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定期通过竞价谈判或主动筛选等遴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实验动物及微生物供应商纳为实验生物采购推荐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检测》国家标准(GB 14922.2-2011)的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实验动物合格证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条 课题组和个人根据教学实验及科研需要,优先在受推荐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关实验动物或微生物,如采购金额大于5000元需经学院审议,具有感染性的微生物也应提交学院审核。
第二章 实验动物及微生物的使用与处理
第三条 实验动物的饲养需在学院动物房中进行,由相关个人负责。实验动物所需耗材、饲料如为本科教学用,由实验员负责;如为科研项目用,由相关课题组或个人自行负责。实验时,可将动物运至目标实验室进行,实验结束后剩余动物应及时放回动物房。
第四条 动物实验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统一冻存于指定冰柜内,由相关公司定期回收后做无菌化处理。
第五条 对于无感染性微生物可在相关实验室培养箱中培养,如在公共实验室保种,应统一存放于指定的4℃冰箱中,试管或培养皿应明确标明菌种等相关信息。具有感染性的微生物根据学院审核结果按照相应指示进行。
第六条 微生物实验中产生的废弃培养基经高压蒸汽灭菌后,作为固体废弃物统一存放,由相关公司定期回收后做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 动物、微生物实验中涉及的各类试剂废液,统一分类倒入废液缸内,由相关公司定期统一回收处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的实验动物、微生物使用内控制度,对使用、处置、尸体处理等均应做好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商洛学院生物医药与食品工程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